据刘扬律师公众号,2023年8月25日,山东省财政厅等17部门关于印发《山东省罚没物品处置工作流程(试行)》的通知第三十六条明确:
“执法机关依法罚没的预付卡以及虚拟货币,可与发行该预付卡及虚拟货币的商户进行协商,由该商户出价回收,回收价格由双方商定,原则上不低于该虚拟货币、预付卡面值或余额的80%,双方签订回收协议。”
刘律师认为,该《通知》并未明确“虚拟货币”是否包括以比特币、以太坊、泰达币为主要代表的虚拟数字货币;如果包括上述虚拟数字货币,则该条款具有如下规制意义:一是只能与虚拟数字货币发行方进行协商,那么比特币、以太坊可以找对应的基金会,泰达币可以找泰达公司,《通知》没有允许向第三方公司出售。二是必须由发行方进行回收,且不低于实质80%,律师认为如果包含虚拟数字货币,则该条款在实际处置中难以操作。
刘律师更愿意相信,该《通知》所提及的虚拟货币,仍是以Q币、抖币为代表的有境内发行主体的、强中心化的虚拟货币。